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百兴食品厂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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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腊鸭腿 |
生产日期 |
202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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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玉林市福绵区百兴食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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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浦北家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柠檬黄、日落黄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腊鸭腿“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故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规模小,业务不多(多是季节性生产),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生产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10000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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