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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7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昱品枸杞酒厂生产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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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人参枸杞配制酒 |
购进日期 |
202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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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100ml/瓶,38%vol |
标称生产企业 |
玉林市福绵区昱品枸杞酒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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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昱品枸杞酒厂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酒精度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人参枸杞配制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生产上述不合格人参枸杞配制酒非主观故意,并未有不合格食品流通市场。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生社会危害性。在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当事人两年内未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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