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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6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皆惠连锁超市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样品名称 |
大粒腊肠 |
购进日期 |
2025-05-06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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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皆惠连锁超市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氯霉素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1.经抽检,涉案的大粒腊肠“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以处罚。
2.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含氯霉素的肉制品(大粒腊肠),是拆零销售,在抽检时未做有规范的散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导致不合格食品无法进行有效溯源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经营含氯霉素的肉制品( 大粒腊肠)在采购过程中肉眼无法辨别,且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自动终止违法行为,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对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的存在问题进行改正,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情,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83元;
2.、罚款 5000 元。
3、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 5083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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