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其他重点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食品质量抽检信息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6期)

2025-10-24 11:35     来源: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6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皆惠连锁超市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

大粒腊肠

购进日期

2025-05-0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玉林市福绵区皆惠连锁超市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氯霉素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1.经抽检,涉案的大粒腊肠“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以处罚。

2.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含氯霉素的肉制品(大粒腊肠),是拆零销售,在抽检时未做有规范的散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导致不合格食品无法进行有效溯源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经营含氯霉素的肉制品( 大粒腊肠)在采购过程中肉眼无法辨别,且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自动终止违法行为,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对销售散装食品的标签的存在问题进行改正,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情,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83元;

2.、罚款 5000 元。

3、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 5083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