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家家乐购百货超市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样品名称 |
泡椒 |
生产日期 |
2025-02-15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
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家家乐购百货超市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泡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故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泡椒,在采购过程中肉眼无法辨别,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且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自动终止违法行为,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19 元;
2.、罚款 3000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 3019 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