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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3期)

2025-10-11 15:45     来源: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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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单位2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便民坊切面店生产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

饺子皮、湿面条

生产日期

2025-06-1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便民坊切面店

被抽样单位

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便民坊切面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计)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1.经检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经抽检,涉案的饺子皮、湿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饺子皮、湿面条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能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而且当事人已做出整改,申请办理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也进行了销毁,停止了违法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 3000.00 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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