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0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正大百货零售店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样品名称 |
水洗玉姜 |
生产日期 |
2025-6-18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
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正大百货零售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噻虫胺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水洗玉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量》要求,故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洗玉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采购时认真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且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非主观故意,在案发后主动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在超市门口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据材料,至本案终结时止,未接到当事人在经营涉案食品期间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报告。在查询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当事人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出现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轻微免罚清单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