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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7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百兴食品厂生产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样品名称 |
腊鸭腿 |
生产日期 |
2025-03-02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玉林市福绵区百兴食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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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百兴食品厂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柠檬黄、日落黄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腊鸭腿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生产规模小,业务不多(多是季节性生产),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生产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因当事人3月份生产期间企业内部管控存在疏漏,部分产品已销往各地小型小卖部,且这些销售终端分布零散、经销商多层分销,导致3月份产品未能完全召回,造成再次抽样检测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腊鸭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9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案案情,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10000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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