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金喜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样品名称 |
什锦酸料 |
生产日期 |
2025-03-09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玉林长贵食品罐头有限公司 |
|
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金喜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什锦酸料“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故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什锦酸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过程中认真查验并保存供货商和生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及涉案批次什锦酸料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通过调查可认定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在公司大门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且至本案终结时止,未发现有因食用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或致病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