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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9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振春副食店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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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鸡蛋 |
购进日期 |
2024-08-25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玉林市福绵区绿满山种养专业合作社 |
|
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振春副食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甲硝唑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故该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肉眼无法辨别,
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且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自动终止违法行为,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82元;
2、罚款3000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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