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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8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西莲花山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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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 |
生产日期 |
2024-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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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15L/桶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莲花山天然泉水有限公司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莲花山天然泉水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溴酸盐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故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分别在2023年12月20日,2024年6月14日因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行为已被本局处两次行政处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既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5元;
2、罚款70000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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