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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新皆好购物广场超市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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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茄子 |
购进日期 |
2024-07-31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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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新皆好购物广场超市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镉(以Cd计)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茄子“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在采购过程中肉眼无法辨别,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至案件调查终结止,未发现有消费者在食用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茄子后出现身体不适或致病的报告,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实施召回,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超市处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72元;
2.罚款5000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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