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壹十壹超市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样品名称 |
葱 |
购进日期 |
2024-07-24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
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壹十壹超市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水胺硫磷 |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葱检测“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在采购过程中肉眼无法辨别,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且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责令该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该超市处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2.罚款5000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