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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3期)

2024-11-11 15:20     来源: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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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壹十壹超市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

购进日期

2024-07-24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玉林市福绵区壹十壹超市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水胺硫磷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葱检测“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第一款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在采购过程中肉眼无法辨别,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且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立即改正,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责令该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该超市处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2.罚款5000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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