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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09-04 16:50     来源: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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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0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3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秀安包子店销售违法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

水晶包

购进日期

2024-05-16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玉林市福绵区秀安包子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样品名称

豆沙包

购进日期

2024-05-16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玉林市福绵区秀安包子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样品名称

芝麻包

购进日期

2024-05-16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玉林市福绵区秀安包子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抽检,涉案的水晶包、豆沙包、芝麻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晶包、豆沙包、芝麻包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涉案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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